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六)《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已办理用人单位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就业登记
3、提交材料
4、录入信息系统
5、《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盖章
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已办理用人单位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未办理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不用提供)。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上两项,以下均简称《报到证》)复印件;如《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3)招用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4)招用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其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5)招用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办理续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劳动者续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电子版。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说明:办理异地务工人员续期、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供劳动者居住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四)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或续用劳动者,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办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原因、申请条件、合同期限、单位和劳动者签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上述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资料。
附件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
附件二:《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