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人才引进省内户籍迁移所需材料注意事项
根据“广东公安改革惠民举措”,人才引进类广东省居民户口省内迁移时,无需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实行网上审批(核),对准予迁入的,申请人直接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迁入广州市内的省内户籍人员(应届生除外),由广州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系统向需迁入人员的原户籍所在公安部门提交迁出信息,原户籍公安部门将该员的户籍在网上系统中办理迁出手续,接收地公安部门才能办理该员落户手续。如原户籍地公安部门没有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局将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由于各地办理网上审批迁移确认的操作不一、时间不一。为了避免因长时间保留客户户口本原件等材料和重复提交材料导致的高风险和低效率。请确认原户籍公安部门的迁出审批时间,并将该时间登记在其户口本人页。 具体材料如下:(此要求仅限于异地人才引进类省内户口迁移人员,应届生所需材料不变。) 一、原籍为省内家庭户的:信息卡,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我中心证明章)。 二、原籍为省内集体户的:信息卡,户口卡个人页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我中心证明章),首页复印件(原集体户加盖印章)、单位同意迁出证明。 三、将原籍迁出时间用铅笔填写在迁出人员户口簿(卡)页面。 四、单位在职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我中心证明章)。 六、《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原广州南方人才代理部)集体户籍管理合同书》。 七、《告知书》收条。 八、《广州南方人才市场(原广州南方人才代理部)集体户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 九、计生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 十、落户完成之后,公安部门在原户口簿个人页加盖迁出章,我中心将交还客户。原集体户户口卡注销后不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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