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急 穗人社函 〔 2018 〕 2722 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广州市引进人才人户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实施减证便民措施,提高我市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现决定对引进在职人才的申办材料进行精简和优化,具体通知如下: 一、取消提供以下人才引进入户申报材料 引进在职人才申报人在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业务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包括档案的商调、转递等证明材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引进报告; (五)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六)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单方调动意见书; (八)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表; (十)国家职业资格网上查询证明; (十一)随迁配偶的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 (十二)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一)简化后的申报材料要求按照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减证便民优化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操作指引说明 》 (见附件)的规定实施。 (二)除简化申报材料以外的其他事项,均按照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穗发改人口 〔 2014 〕 10 号)规定的申报要求办理。 (三)留学人员入户申报材料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四)坚决打击引进人才入户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严禁任何机构以代办入户服务的形式进行隐瞒欺诈并收取费用。根据 《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 (穗府 〔 2014 〕 10 号)以及广州市发改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穗发改人口 〔 2014 〕 10 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有隐瞒、欺诈或伪造材料等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 5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实施减证便民优化材料后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操作指引说明广州市保障局 (承办处室: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电话: 389203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