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康1分钟前
京州这些工伤问题,老百姓看要仔细!看懂工伤知识,才能保护自身安全!
因为厂长蔡成功的无赖,山水集团的暗算,大风厂工人们的股权无端端的没了,激怒了厂里的员工。为了保护股权和工厂,员工们和外界打起了硬仗。
✪ 剧情回顾 ✪
假扮警察的拆迁队要强行进入大风厂拆迁,驻守在工厂的护厂职工在大门处放置障碍物,并淋上汽油,想以火墙来阻止拆迁队。在对峙过程中,领头工人王文革的火把有火星掉落,意外点燃汽油引发火灾,烧伤38名职工。
被大火烧伤的职工属于工伤么?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解 析 ✪
1、事故发生在大风厂内,这38名职工是在工作场所被烧伤的;
2、虽然事故发生在晚上,不是标准工作时间,但临时性工作时间亦应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
3、他们是在阻止工厂被暴力拆迁的过程中受伤,与其履行护厂职责存在关联关系。
意外引起火灾的王文革属于工伤吗?王文革应当认定为工伤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解 析 ✪
因为王文革的不小心,滴落的火苗点燃了汽油,引起了“一一六”大火,自己也被严重烧伤。虽然王文革在事故中存在失误,但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工伤认定过程中一般不追究伤害事件的原因、程度和性质。
在劳动者负伤后,即使个人负有一定的责任,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外,不管过失在谁,工伤职工均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实,王文革的初衷是跟大家一起保护工厂不被假冒警察的拆迁队暴力拆迁,因而并没有构成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工伤。
接到了举报人的电话,陈海嗅到了腐败的气息。然而在离真相最后一步之时,陈海却意外遭遇了车祸。
✪ 剧情回顾 ✪
“一一六”大风厂事件发生后,陈海接到蔡成功的举报他掌握到重要线索的他,准备前往北京向最高检察院汇报工作。然而在途中,他发生了交通事故。
车祸发生的前一秒,他正在和北京的侯亮平通电话。打电话时,陈海还在人行道上飞奔。意外的是,车祸发生了。尽管当时正是绿灯行人正常通行状态,但是陈海没有遵循交通法则,没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陈海局长是不是工伤?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解 析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如果陈海是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那么就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如果陈海本人承担主要责任,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陈海的车祸适不适合这一个规则呢?其实,陈海并不是在去京州警察院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是在赶往北京的路上。因此,并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当时,陈海掌握情报后,准备乘飞机去北京汇报工作,属于外出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在因工外出期间,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无论这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陈海被撞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值得提醒的是,由于陈海属于公务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陈海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所在单位支付。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省出台政策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力保障了公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
肇事司机是否属于工伤?假如撞了陈海的司机并没有逃逸,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是否也能获得工伤赔偿呢?答案是NO!
肇事司机不得认定为工伤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是基于剧情的简单分析,现实中的情况一般要复杂得多,因此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解 析 ✪
肇事司机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想必有的观众会觉得因为肇事司机是个坏人!其实,法律的评判标准不在于此。根据剧情的发展,后来被查明肇事司机系醉酒驾驶(也可能是受人指使的故意犯罪)。
更多知识点
国务院法制办在有关答复中明确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答复中也进一步提出了可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